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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勿因“上火”而放火

2021-06-16 17:03:37 信息来源: 编辑:周圆韵

6月15日,南部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放火案,被告人王某某因为一己私怨而放火泄愤,最终被南部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同为南部县某镇农贸市场商贩,但因日常琐事,王某某一直耿耿于怀,对周某某心生不满。2月22日凌晨2时许,王某某便在家中拿了打火机和卫生纸到周某某经营的门市部前,用打火机点燃卫生纸,引燃了周某某摆放在门市部门口的泡沫货箱,导致周某某门市部内蔬菜、菜摊架子、电子称等物品的损害。后因居委会干部发现及时,组织人员将火扑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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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南部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公众场所放火,危害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因案发后其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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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法官提醒:

街坊邻里出现矛盾在所难免,在处理纠纷时应采用合法的方式,而不应该像本案中王某某这样因为“上火”而真实放火。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只要触犯法律,必将受到严惩。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赵亚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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