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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通报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2021-08-18 17:11:59 信息来源: 编辑:吴运红

四川经济网德阳讯 (记者 钟正有)自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德阳市市场监管部门紧扣总局和省局确定的查办重点,结合德阳实际,认真梳理细化案件查办重点,充分发挥执法办案铁拳利剑作用,对违法行为实施精准打击。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价格收费、商标侵权等多个民生领域查办了一系列大案要案,现对全市“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部分通报如下:

案例一: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德阳市区某水产配送中心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食品案

案情介绍: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德阳市区某水产配送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配送中心冻库发现有无中文标签冷冻牛肚(千层肚)45箱,包装箱白色标签标示“BOVINE OMASAL TRIPE 119”“PRODUCT OF USA”“NET WT:26.50Lb 12.02Kg”等字样,该配送中心经营者现场无法提供购进凭证及相关检验检疫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无中文标签的牛肚(千层肚)实施扣押,并对该配送中心经营的水发产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查,当事人购进该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也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保存相关凭证,案发后也未能补充提供进口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随附合格证明材料。案发当日,当事人使用该进口牛肚(千层肚)加工成散装千层肚销售至4家餐饮单位共计53Kg,销售价为80元/ Kg,销售金额4240元。现场查获的涉案产品(进口牛肚45箱)以及案发当日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散装千层肚53Kg)货值金额共4528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240元;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进口牛肚;处罚款452800元。

案例二: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场所内存放有150件四川腌腊土特产,每件包含2个礼盒,每个礼盒中包含柴火老腊肉、川味麻辣香肠、樟茶鸭、缠丝兔各1袋。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柴火老腊肉共计300袋(生产日期:2020年12月27日,净含量:500克,品名:柴火老腊肉,生产者:四川蜀鼎乐食品有限公司),在当事人的配料室发现5桶食品添加剂焦糖色,其中1桶已开封,经现场称重剩余1.608kg,其余4桶未开封。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发现的柴火老腊肉和焦糖色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当事人在2020年12月27日生产的柴火老腊肉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焦糖色。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8900.00元,没收柴火老腊肉300袋和5桶食品添加剂焦糖色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什邡某药店销售假药案

案情介绍:2021年1月4日,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省局案件交办,反映由江西某药业公司销往某药店的药品阿托伐他汀钙片为假药。经调查核实,该药店从江西某药业公司购进涉案药品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10盒,购进价格为40.5元/盒,共销售10盒,销售价格为68.00元/盒,货值金额680元,该药店违法所得680元。另查明,郭某为该药店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是该药店销售假药的直接责任人员。

处理结果:该药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药店停业整顿3日,没收违法所得680元,并处罚款150000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对该药店负责人郭某作出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所获收入1200元,并处所获收入一倍的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德阳某公司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案及相关责任人案

案情介绍:2021年3月19日,德阳某公司在100t通用桥式起重机司机交接班过程中,由于起重机司机违规操作和地面指挥违规指挥,造成100t通用桥式起重机受同轨起重机械碰撞发生意外移动,致接班司机王某在起重机械登机平台处受挤压后坠落,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市应急局经初步调查后认为此事故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于2021年3月23日将此次事故相关前期调查材料移送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经调查,该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事发当日存在违规操作、违规指挥、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足、遵章守纪意识不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特种设备检查维护与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等情况。经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不安全行为及特种设备不安全状态造成的责任事故,是一起特种设备一般事故。

处理结果:1.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条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2.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李某作出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3.该公司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王某、周某、张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吊销三人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德阳市某电缆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案情介绍: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位于广汉市珠海路一段的某医院项目建筑工地所用防火电缆产品的质量差。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建筑工地进行检查,发现该建筑工地库房中有德阳市某电缆有限公司销售给某医院待使用的防火电缆产品。经查,某医院因建筑项目工程需要与当事人签订合同,由当事人向某医院销售防火电缆产品。经抽样检验,防火电缆两批次共415米,属不符合产品标准JG/T313-2014的不合格产品。通过当事人双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中确认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为53704.5元,通过当事人提供的《送货单》确认其销售获利的违法所得为4369.5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的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防火电缆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防火线缆;2.没收违法所得4369.5元;3.罚款53704.5元。共计罚没58074元。

案例六: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广汉某燃气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气瓶进行充装案

案情介绍:2021年7月20日晚,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当事人正在从事液化石油气瓶充装活动,现场发现其充装好的液化石油气瓶中有超过检定周期液化石油气瓶(规格:15㎏/只)15只、报废液化石油气瓶(规格:15㎏/只)20只且无法提供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场查获的超期报废气瓶进行依法查封,并于7月21日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因当事人多次违法且涉及的气瓶数量较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顶格罚款200000元。

案例七: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德阳某学校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案情介绍: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德阳某学校涉嫌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经核查相关线索,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2019-2020学年期间对本校部分在读学生擅自提高住宿费收费标准,按1200元/学期/生的标准违规超收住宿费,违反了《德市发改价管(2019)34号文件》核定的住宿费1200元/学年/生的规定,当事人违规超收住宿费2352060元。(其中,中学:1547540元,小学:804520元)。德阳市市场监管管理局于2021年2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2021年3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多收价款的清退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还有1013852元的多收价款未清退。

处理结果:德阳某学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所指的“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格的”价格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致使学生多付价款2352060元,认定为违法所得。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和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未按规定清退的多收价款1013852元予以没收;2.罚款2352060元。以上罚没金额合计3365912元。

案例八: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违规收费案

案情介绍:2021年,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全市商业银行开展“规范商业银行融资收费及相关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检查发现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涉嫌在开展投融资顾问业务中存在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的违规收费行为。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在2017年-2019年期间,与绵竹某公司开展了投融资顾问业务,共收取费用362万元,但在其提供的融资服务方案等资料中,存在着大量罗列公开资料、相关分析缺少针对性、重点内容存在严重错误和内在逻辑矛盾等问题,导致服务质量与收费价格之间存在明显差距,但具体差距多少无法量化。当事人在调查和询问笔录中,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等相关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警告并处罚款200000元。

案例九: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中江县某医院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案情介绍:2021年1月5日,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中江县某医院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医院正在使用的“一级病房”的二人间、三人间未配备24小时供应热水设施,不符合一级病房的设施配备标准,但其按照一级病房收费标准向住院病人收取床位费。经查明,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该医院在病房设施不符合一级病房设施标准的情况下,按照一级病房标准对二人间以25元/床/日、三人间以18元/床/日的床位费收费标准向住院病人收取床位费,共计3652640元。按照2005年德阳市物价局、德阳市卫生局下发的《关于规范和制定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及《德阳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文件精神,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该医院共多收取住院床位费1563060元。

处理结果:该医院不按照规定收取床位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5630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廖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2021年4月16日,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前往德阳市成名水业桶装水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标注“冰川时代”“蓝剑”“怡宝”注册商标的桶装水收缩膜较松且无生产日期喷码,桶身生产日期喷码不规则。经查,当事人从桶装水收缩膜和聪明盖兜售贩黄某(另案处理)处购进标注有“冰川时代”“蓝剑”“怡宝”注册商标的收缩膜和聪明盖,并在经营场所用更为廉价的“蓝冰”饮用天然水灌装上述三种桶装水。当事人共计销售标注“冰川时代”商标侵权桶装水222桶。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处罚:1.罚款10000元;2.没收商标侵权桶装水7桶及涉案相关收缩膜和勾线笔。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收缩膜和聪明盖兜售贩黄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十一: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德阳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1年1月27日,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德阳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利用会议营销的方式进行食品销售。当事人现场播放的“德阳羊奶成交. PPTX”演示文稿内容含有“西欧的一些科学家称羊奶是一种天然抗生素,常喝羊奶病不沾身”“山羊奶中含有200多种营养物质,可满足人体的基本需要,糖尿病人喝无糖羊奶粉可对身体进行全面调节”“具有1.提高免疫力;2.抑制有害菌、毒素;3.肠胃保健大师;4.抗癌;5.降三高;6.抗衰老”等大量具有疾病治疗、预防功能的宣传用语,经核实当事人经营的冠羚系列食品为普通食品。另外,当事人还虚构了“中国质量认证品牌监督中心”“中国企业信用评价中心”等组织机构,虚假宣传其所售产品及产品生产单位曾获得多种荣誉。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旌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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