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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殖放流生态修复 峨眉山市一非法捕捞案件予以执行

2021-10-13 09:36:28 信息来源: 编辑:唐千惠

四川经济网乐山讯(沈波 林立 记者 苟邦平 文/图)“希望广大市民不要进行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要以我为戒,不要去触犯法律的红线。”近日,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乐山市中级法院、峨眉山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在峨眉山市九里镇临江河畔开展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增殖放流。违法捕捞人员王某某在实施第一阶段的增殖放流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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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殖放流

据了解,2019年5月31日凌晨2时许,王某某携带电瓶等电鱼工具,在峨眉山市胜利镇赶山河内,使用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民警现场查获电鱼工具一套和非法捕捞的渔获物5.4公斤。王某某电鱼的行为不仅造成鱼类的直接死亡,电流还对自然水域内鱼类的性腺造成破坏,导致不育,不能进行繁殖活动,严重影响鱼类的种群延续,破坏生物多样性。经鉴定该案受损的渔业资源直接损失总价值3240元,间接经济损失不低于7560元,合计10800元。

王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方法,在天然河流内捕捞水产品,其行为造成渔业资源受损,破坏生态环境,致社会公共利益被损害,需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某承担10800元生态修复赔偿金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021年9月29日,乐山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并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请。  

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增殖放流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2021年10月8日,第二阶段为2022年3至6月,两次放流总额合计10800元。在本阶段的放流过程中,检察院、法院办案人员对放流鱼苗数量进行现场清点,查看了鱼苗健康状况,随后在农业农村局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由被告王某某将价值4000元2000尾齐口裂腹鱼鱼苗投放入临江河中。

据介绍,本次投放的鱼苗生命力和适应能力极强,能有效恢复临江河内鱼类生态环境,这种“以补代罚”的方式,既让被告接受了教育,又使破坏的生态环境得以修复。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林业审判庭审判员聂佳丽表示,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能使长江“十年禁捕”深入人心,让每一个市民都知道爱护生态环境。同时要综合运用增值放流和损害赔偿等修复方式,确保修复效果,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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