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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3.15|网约车司机骚扰乘客,怎么处理?

2022-03-12 18:29:30 信息来源: 编辑:易陟

四川经济网讯(实习记者 刘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成都市消费者协会公布2021年十大典型案例。昨日,已推出诚意金定金要分清、不按约定提供服务理当退款2起典型案例。今日再发布2起案例详情:吃火锅后拉肚子,医药费谁付?网约车司机骚扰乘客,怎么处理?提示广大消费者如遇到类似事件,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一吃火锅后拉肚子 店家支付医药费

【案例简介】

2021年2月17日19时许,消费者谭女士及其家人在简阳市平武镇的一家火锅店吃火锅,餐后谭女士出现了腹泻、呕吐的症状,并到医院输液。谭女士认为该商家提供的食材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要求商家处理被拒,故谭女士向简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简阳消委会接到谭女士的投诉后,立即与谭女士取得联系,确认投诉详情,并联合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七监管所的执法人员对该火锅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该火锅店证照齐全,为合法经营主体。该火锅店负责人现场向简阳消委会工作人员提供了谭女士就餐的菜单以及相关菜品的进货票据、检验报告等资料。因执法人员未发现该火锅店有违法经营行为的证据,故未立案查处。考虑到谭女士当天晚上仅在该火锅店一处用餐,又被医院诊断为急性肠胃炎,故简阳消委会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该商家报销胡女士的医药费403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也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在本案中,火锅店属于经营者,应对其店内火锅及相关食材的安全性负责。该店虽然向工作人员提供了相关食材的检验报告,但也不排除是相关食材在处理过程中不规范导致谭女士出现不良反应。而谭女士虽然提供了医学诊断书,但无其他直接证据比如变质食材等,证明该事件是由火锅店食品变质等引起的。故经简阳消委会工作人员沟通解释后,谭女士表示只要求商家报销403元医药费。

案例二:网约车司机骚扰乘客 商家道歉又赔钱

【案例简介】

消费者孔某于2021年8月18日向成都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近期她在乘坐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外包服务平台的网约车过程中,由于消费体验较差,结束后在该平台给予对方差评。由此引发司机的不满,该司机利用手机对消费者进行了持续不断的骚扰,给怀有身孕的消费者身心造成巨大影响。消费者要求该公司涉事司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元。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遂投诉至成都市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市消协收到投诉后,迅速联系商家,对消费者所投诉的事项展开调查。调查中,该公司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投诉涉及的具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市消协组织投诉双方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消协工作人员对商家进行了法律法规的宣讲,并指出商家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对消费者进行了安抚疏导。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被投诉方向投诉方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3000元人民币;2.该公司对涉案司机永久封号、不再合作,对涉案的合作外包服务平台终止合作;3.双方自此再无其他争议。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二十七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本案例中,消费者孔某乘坐网约车后发表评价,如实反应自己的消费体验,是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对消费市场的积极监督,经营者却对其进行报复性骚扰,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对其造成身心伤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理应做出赔偿。而案例中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其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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