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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营销广告宣传行为提示函》

2022-05-12 15:57:51 信息来源: 编辑:王颖

四川经济网德阳讯 (记者 钟正有)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5月9日,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营销广告宣传行为提示函》,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广告发布单位等须严把广告准入关,对内容不符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不得发布。

提示函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发布单位等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道德导向、文化导向,广告内容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要求。要严把广告审查关,严禁借重大政治活动从事商业营销广告宣传,严禁设计、制作、发布涉及政治敏感性问题或者具有社会不良影响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提示函明确了房地产广告发布的13种禁止行为: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

2、房地产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3、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标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宣传赠送面积,拓展面积,或将卧室、阳台、飘窗等标注为赠送面积。 

4、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5、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必须载明开发企业名称、中介代理销售机构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号等事项,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除外。无预售或销售许可证号不得发布广告,A项目预售许可证不得用于B项目使用。

6、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7、房地产广告宣传须与实际相符。不得夸大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不得介绍整体环境及美化项目时大玩“文字游戏”;不得对配套设施进行不实承诺;不得广告宣传为精装修,实际为毛坯交付;不得使用混淆用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8、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9、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标示的,应当清楚标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不得含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规定的内容,必须明码标价。

10、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11、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12、房地产广告不得涉及各类导向问题;不得借重大政治活动从事商业营销广告宣传;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作广告宣传;不得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党旗、党徽作广告宣传;不得借庆祝建党、建国、建军等名义作广告宣传。

1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提示函要求各相关单位健全广告发布制度机制,强化审查责任,加强学习培训。要求各相关单位收到提示函后对房地产广告宣传情况开展自查,逐一审查核对,认真查找广告审查、发布过程中的问题苗头和不良迹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提高广告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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