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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消费劵不能享受会员价?律师:不合理!

四川经济网讯(记者 刘婕)“抢到了成都市消费券,结账时被商家告知‘使用消费券就不能享受会员价,按原价才能用消费券’,这合理吗?”近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简称四川省消委会)开展了第十七期“月月315”律师答疑活动,收到了网友对使用成都市消费劵的提问

为此,四川省消委会邀请到四川秉鉴律师事务所林朝敏律师为广大网友答疑解惑。

不合理。首先,政府发放的消费券是采取政府出资、企业让利的形式通过补贴商家,向消费者发放的用来购买消费品的票证。消费者凭借消费券实际消费后,商家才能从政府得到补贴获得商品的实际价值,商家并未遭受损失。”林朝敏律师表示。

林朝敏律师指出,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林朝敏律师解释,《成都市政府2022年消费券促消费行动商户报名规则》第三条第2款明确,本活动期间,商家需叠加推出让利促销措施。诚信经营,不得套取政府优惠。第3款明确,本活动期间,商户将全程摆放政府统一宣传海报及消费券受理标识。

因此,若商家一方面通过摆放政府统一宣传海报及消费券受理标识对外进行广告宣传,另一方面未在醒目位置提醒顾客“不能叠加享受会员价和政府消费券”,而在顾客结账时才告知“使用消费券就不能享受会员价,按原价才能使用消费券”。该行为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同时也与政府推出消费券活动的初衷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