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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你的银行卡借给我去走公司流水,不仅没风险,我还倒给你2000元好处费。”不久前,家住溧阳的蔡某某就遇到了这样一桩“美事”。蔡某某因资金紧缺找其朋友借钱,其朋友却说只要把银行卡借给他挂在公司走流水,可以直接白给2000元报酬。考虑到与朋友的交情及报酬,蔡某某将自己新办的银行卡及绑定的网银盾、手机卡一同交给了朋友,对之后银行卡上一系列异常流水和冻结情况也漠不关心。将银行卡、手机卡交付给他人使用这一看似简单的举动,却使蔡某某落入了犯罪的深渊……
经公安机关查证,2021年4月11日至13日期间,该银行账户被用于转移成都诈骗案件被害人的被骗资金共计29万元,期间异常流入资金共计151万余元。
2021年4月28日,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蔡某某自愿认罪悔罪,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深刻的反省,并补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2万余元,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2022年7月1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蔡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不少人对于“帮信罪”存在认识误区,自认为他们只是出借、出售银行卡,又没有亲自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不至于承担严重后果。但事实却是,目前包括电信网络诈骗在内的网络洗钱、网络赌博犯罪均是借助银行卡进行资金的转移和套现。行为人出借出售的银行卡往往被用于向全国各地不特定的被害人实施诈骗,其涉案地区广、涉案人数多、涉案资金大,给公安机关的案件侦破和损失挽回带来极大的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确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张秉政 袁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