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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愈型审判思维+柔情调解” 离婚夫妻当庭履行27万元

2022-07-27 13:24:51 信息来源: 编辑:丁晓宇

夫妻缘尽,“好聚好散”不失为一种恰当的处理方式。7月24日,温江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当庭履行27万元,案结事了。

2004年,原告蒋某芬与被告廖某华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姻存续期间,因双方无感情基础,多次为琐事争吵,导致矛盾激化,2018年起,双方开始分居。2020年、2021年,原告蒋某芬先后2次向温江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22年,原告蒋某芬再次向温江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邓奎受理案件后,发现该案情况比较特殊,原告三次提起诉讼只为解除婚姻关系,且双方已分居多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更适宜调解离婚。因此,承办法官本着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便利、切实帮助双方当事人解开心结的原则,充分发挥法官“柔情调解”优势,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从情、理、法多角度引导当事人理性思考。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廖某华同意与原告蒋某芬离婚,原告蒋某芬自愿补偿被告27万元。经承办法官多次释明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重要性,调解书送达当日,原告蒋某芬当即给付了案款,同时被告廖某华为原告蒋某芬出具了收条。至此,离婚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原、被告也终于放下心结,开始各自的新生活。

温江法院法官充分运用“全流程调解+多节点引导”工作方法,在庭前、庭中和庭后分阶段采取不同方法进行调解。庭前准备阶段,法官接收案件后第一时间与当事人联络,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对案件进行“初诊”“对症开药方”确定调解方案,本阶段的调解注重以情感人,让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达到快速解决纠纷的目的。庭审阶段,法官在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并全面归纳案件争议的焦点后,抓住当事人在认清形势下权衡利弊的时机再次进行调解。庭审结束后对有调解可能的案件也绝不放弃调解工作,以调解的柔性方式结案可降低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性,为案件自动履行打下坚实基础。对能够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尽可能说服当事人当庭履行,或在短时间内履行。没有当庭履行的案件,法官也不会“一调了之”,而是在履行期限即将届满时主动联系沟通,督促义务人按时履约。做好判后答疑,明确告知义务人具体的履行内容、履行期限等,向义务人送达督促履行告知书,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形成威慑力,让其知晓风险并积极自动履行。

(邓奎 袁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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