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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经济网讯 (记者 兰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月7日,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就《实施办法》中的土地用途管制方面进行了介绍与解读。
据介绍,《实施办法》八章八十条中共有五条内容与土地用途管制相关,包括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占用土地、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临时用地等。相关内容为新时代四川省土地用途管制工作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治引领和保障。
第三条——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介绍道,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国际通行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进行了法律移植,并针对中国的具体情况,对土地用途管制的主要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土地分类是实施用途管制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用途管制的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是实施用途管制的关键、执法监督是实施用途管制的保障。
第十六条——土地利用年度用地计划。据解读,土地利用计划要对建设用地总量进行控制,土地利用计划最重要的功能就是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提升新增建设用地配置效率,以此引导和推进经济发展速度、质量、效益协调并进。
2020年以来,自然资源部从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落实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三方面改革了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方式。
第三十一条——建设占用土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解读指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点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切实保护耕地,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第三十二条——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国务院批准。据介绍,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划分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省政府批准。
第六十二条——临时用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介绍道,临时用地是为解决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而确立的一项土地管理制度。临时用地应遵循“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的原则,应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临时审批权限和使用期限执行,并督促临时用地使用者履行好土地复垦义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临时用地期满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义务,其中占用耕地的,还必须恢复种植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