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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类投诉居我省一季度商品类投诉之首 消委提醒消费者“三看三注意”

四川经济网讯(记者 刘婕)“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4月11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发布《2023年一季度消费者投诉信息统计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一季度食品类投诉1727件,占投诉总量的12.18%,居商品类投诉之首。

《报告》指出,涉及食品类投诉的主要问题包括三类:一是食品质量问题,如经营者销售过期、变质食品或以次充好等问题;二是食品标签问题,如标注不规范、销售“三无食品”;三是食品类产品宣传问题,如经营者夸大、虚假宣传或对产地、原料等重要信息进行不实说明。

四川消委建议,相关部门持续推进食品安全行动和食品风险排查,加大食品抽检监测力度,加快查办食品安全案件速度,全方位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力。

同时,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应做到“三看三注意”:一看食品包装标识是否齐全,注意食品外包装上是否标明食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二看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注意是否超过保质期;三看食品外观,注意不购买感官异常的食品,并索取购货凭证。一旦所购食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及时与商家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消委组织投诉或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及时依法维权。


【聚焦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3年1月21日,资阳市消费者程先生向市消委高新分会投诉称于2023年1月20在高新区某超市购买了317.60元鸭子腺胃食管、火锅牛排等食品,回家后发现其中共计价值282.10元的食品已过期,经联合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该超市货架上正在销售的鸭腺胃食管、火锅牛排等22包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消费者投诉问题属实。经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该超市向消费者程先生赔偿过期食品货值十倍金额,共计2821元。

案例二:2023年2月10日消费者王先生向攀枝花市盐边县消委投诉称:于2022年11月2日在某超市花8.7元购买的一袋罗汉果,发现标签上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27日,原始标签上的生产日期(2022年4月21日)被覆盖,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经对超市的进货票据及资料进行核实,消费者购买的产品生产日期应为2022年7月27日,因该超市在分装时使用了上一批次未使用完的分装盒,出现了两个生产日期,属于包装瑕疵。最终,县消委要求该超市及时整改、规范标签,消费者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