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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江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检察“回头看”活动中,发现1名社区矫正对象因违反监管规定被检察机关建议给予处罚后仍不改正,遂依法建议社区矫正机构向原判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对其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社区矫正对象邓某某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23年1月2日被交付中江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实行社区矫正。因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十日,邓某某于2月20日被给予警告处罚1次。中江县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检察时,协调县公安局运用大数据核查到,邓某某未经批准,于2023年3月多次擅自前往成都市、昆明市等地活动的违法线索,遂依法启动检察监督程序。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向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纠正意见,该局采纳意见并对邓某某给予警告处罚1次。
为确保检察监督取得实效,中江县检察院对邓某某接受社区矫正情况持续进行跟踪监督,并通过大数据核查到其因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于2023年4月27日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经调查,该院认为,邓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处罚后仍不改正,再次违反法律规定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遂于5月16日向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该局采纳意见后,依法向原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原判人民法院于5月23日作出对罪犯邓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的裁定。6月15日,罪犯邓某某被中江县公安局执行收监,并羁押于县看守所。
(钟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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