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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经济网讯(记者 唐千惠)7月24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在成都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在管理体制、建设与保护、保障与监督、区域协作等多方面进行了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大熊猫国家公园的管理细节。
此前,条例草案已经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将条例草案分送省人大有关专委会、省级相关部门、各市(州)人大常委会、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立法专家征求意见,在四川人大网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会同省林草局赴阿坝开展调研,实地考察大熊猫国家公园卧龙片区、阿坝管理分局汶川保护总站,听取管理机构、一线巡护人员的意见建议。在充分研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记者注意到,当前,条例草案特别对优先支持原住居民等参与大熊猫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活动、推动大熊猫国家公园与社区融合发展作出了规定。其中,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条例草案二审稿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二条整合修改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乡村振兴,制定与大熊猫国家公园的保护目标相协调的产业发展政策,推动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产品认证,指导和扶持大熊猫国家公园及周边居民发展生态旅游、生态体验、特色农产品等绿色生态产业。”较此前进一步强化了对大熊猫国家公园所在地产业发展的支持,推动国家公园和社区融合发展。
同时,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还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规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塑造鲜明独特的文化旅游形象标识,促进大熊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这将更有利于促进对外交往和文化旅游。
另外,条例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省人民政府领导责任和管理机构职能职责,进一步严格落实大熊猫国家公园规划和管控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有关扶持保障方面的政策,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区域协作机制体制,将有效解决大熊猫国家公园跨省管理难题的客观要求和迫切需要。
值得一提的是,大熊猫国家公园跨四川、陕西、甘肃三省,经三省沟通会商,决定就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开展协同立法,三省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关于加强大熊猫国家公园协同保护管理的决定”。我省在制定条例的基础上,同步出台《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大熊猫国家公园协同保护管理的决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条例对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体制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的协作方式、举措,由三省协同作出决定进行细化,条例和决定相互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