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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社会和财产的多重属性,不仅属于林权所有人,更属于国家和社会,滥伐林木不仅破坏生态环境,更可能涉及违法犯罪。近日,从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蒲某某、欧某某因滥伐林木获刑。
据悉,被告人蒲某某、欧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2月期间分别购买南充市顺庆区某村及其附近村民的林木,并邀约多人(均另案处理)对购买的林木进行采伐,采伐后的林木销售至西充县等地加工厂。其中被告人蒲某某获利2.5万余元,欧某某获利5万余元(已退赃5万元)。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蒲某某采伐林地林木株数506株,立木蓄积90.1207立方米。欧某某采伐林地林木株数119株,立木蓄积23.0259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蒲某某、欧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地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2年9月,被告人蒲某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蒲某某缓刑期内再犯罪,应依法撤销缓刑。
遂判处蒲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撤销原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判处欧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对被告人蒲某某的违法所得25961元、欧某某的违法所得52268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判令二被告人在南充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就滥伐林木行为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判令被告人蒲某某补种林木1670株或赔偿植被恢复费用 32256元,被告人欧某某按植被恢复作业设计补种林木393株或赔偿植被恢复费用9140元。
【法官说法】
本案系滥伐林木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中两被告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私利,擅自采伐林地林木,数量较大,造成生态环境资源的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深入贯彻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统筹运用刑事、民事责任方式,支持检察机关生态修复的诉讼请求,对于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生活方式,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此类案件的审理,有力地打击了滥伐、盗伐林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社会公众利益,对提高人民群众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该案也警示、告诫滥伐、盗伐林木等环境破坏者,破坏生态环境资源,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生态修复的责任,最大程度补偿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