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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正值202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激发消费活力,倡导消费者科学绿色消费、依法理性维权,提升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构建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和良好的营商环境。什邡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年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哄抬物价案
【案情简介】
某零售药店销售的“连花清瘟颗粒”价格较高,经立案调查,因药品批发企业“四川某医药有限公司”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将上述药品批发给零售药店,导致该药品零售价格大幅上涨。该公司哄抬物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什邡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从重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意义】
该案中对该公司作出的从重行政处罚,体现了什邡市市场监管局整治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行为的决心,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也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二:利用告示排除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案情简介】
某食品经营部大门右侧玻璃墙上张贴告示,标注了“进入本店购物积分,需遵守本店相关规则,如有异议,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内容。该经营部利用告示排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什邡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从重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意义】
本案的查处有助于增强消费者的法律维权意识,规范商家经营行为,同时,提醒消费者遇到不公平格式条款要积极举报投诉,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三:未尽告知义务收取餐位费案
【案情简介】
什邡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依法对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店未明码标价收取餐位费每人2元,也未向消费者进行告知。该餐饮店未尽告知义务收取餐位费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什邡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意义】
该餐饮店提供餐饮服务时未尽告知义务收取消费者的餐位费,这种“隐性消费”的套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霸王条款”,属于违法乱收费行为。案件的查办不仅规范了商家经营行为,同时,提醒消费者如遇类似情况应主动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案例四: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反向抹零”案
【案情简介】
什邡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某珠宝店存在“反向抹零”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该珠宝店于2023年4月9日销售足金吊坠1个,称重重量0.38克,单价568元/克,称重后价款为215.84元,但该珠宝店实际收取金额216元,多收取0.16元,该珠宝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什邡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该珠宝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意义】
“反向抹零”是关乎消费者权益、市场规则的重大事宜。看似只是多收了几毛钱甚至几分钱,但实际上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案件的查办积极回应了消费者投诉举报,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某加油站在其经营场所内张贴2张包含有“鲁昌2.0高效燃油助您行驶更多里程每升多跑1.6公里”和“鲁昌油品好无需燃油宝加同样的油跑更远的路鲁昌2.0 高效燃油全国东明石化加油站均有售鲁昌2.0 高效燃油为续航而生”等宣传内容的宣传海报,然而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鲁昌2.0高效燃油具有宣传内容描述的性能。该加油站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什邡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加油站进行了教育和法律法规宣传,签订承诺书,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意义】
汽车加油是消费者关注度较高的民生问题之一,本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成品油市场领域违法行为,起到了“查处一起,警醒一片”的效果。
案例六:利用格式条款案
【案情简介】
某健身店与每位办理年卡的消费者签订了《入会申请协议书》,协议书中第二条关于会员权利及义务中有:“为保障其他会员的安全及权利,如发现您有违反本协议中约定或某健身店规定的情况,本馆有权终止您会籍;已交纳的费用不予退还……”等共计4项格式条款内容。该健身店还在与消费者签订的国庆特惠《入会申请协议书》中备注“此卡只能在每天下午3点前入场锻炼,过时禁止入场……”等内容。该健身店对外宣传的《国庆特惠》DM单上印刷内容是:“国庆特惠、一年仅一次、健身年卡、低至780元/年……”等内容。该健身店未在《国庆特惠》DM宣传单上准确、清楚、明白地标明《国庆特惠》使用时间为上午9:00至下午15:00,其他时间无权使用的相关内容。该健身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之规定。什邡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该健身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意义】
随着健身行业的蓬勃发展,健身也成了不法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套路”消费者的多发行业。该案的查办,规范了健身行业市场秩序,切实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案例七:销售未经3C认证案
【案情简介】
某厨卫经营部销售的OPAICN 牌JSD24-12L型家用供热水燃气快速热水器未张贴“3C”(中国强制性认证)认证标志及不能提供证明材料。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4月21日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公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102.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2402)”。该经营部销售未经“3C”认证的家用供热水燃气快速热水器的行为,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什邡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该经营部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意义】
燃气具从生产许可转为“3C”认证,是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措施之一,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销售资质齐全、检验合格的燃气具,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通过该案的查办,进一步规范了燃气具销售单位的行为,守住了燃气安全“销售关”,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八:未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标识案
【案情简介】
某义务教育学校周边的某饭店经营散装白酒,未见“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等相关标志标识。该饭店未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什邡市市场监管局决定依法责令该饭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意义】
各类经营者应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禁止向未成年人消费者出售烟酒制品的管理制度,在店堂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消费者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该案的查办,不仅规范了商家的经营行为,也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案例九: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案
【案情简介】
某KTV经营场所大堂内摆放有“温馨提示 谢绝自带酒水”字样的店堂告示牌。该KTV采用以店堂告示的方式作出含有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什邡市市场监管局决定依法责令该KTV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意义】
部分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采用店堂告示方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致使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出现严重失衡,一旦遇到纠纷,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及时查处本案,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推动创建放心舒心消费环境。
案例十:设置最低消费金额案
【案情简介】
什邡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某餐饮店进门墙面上张贴有消费提示“……花鲢最低消费65元/桌,白鲢鱼、梭边鱼最低消费60元/桌,荤菜、酒水不包含在内……”等内容。该餐饮店设置每桌最低消费金额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什邡市市场监管局决定依法责令该饭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签订承诺书,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意义】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如果经营者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进行交易, 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该案的查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纠正商家违法经营行为,督促落实经营主体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体责任。
(什邡市市场监管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