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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通川区法院发布3件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

2024-04-26 10:55:18 稿件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王万川校对:高艳责任编辑:郑红梅审核:张瑞灵

四川经济网达州讯 (王滔 记者 王晓英 赵权军)4月26日是第24个“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增强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弘扬“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特发布3件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1.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某商业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关于情人节的文章,文内使用了原告某科技公司的美术作品“××汪星人”。看到辛苦创作的美术作品被他人随意使用,原告某科技公司遂在当地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将该商业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固定,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万元。被告某商业公司这才意识到自身行为构成了侵权,但辩称并非故意为之,原告要求赔偿金额过高。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

裁判结果

经过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立即删除其微信公众号文章中的案涉美术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的,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随着自媒体行业的蓬勃发展,网络上各类作品呈现爆炸式增长,复制、下载、截图、转发、分享等功能在为大众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极大挑战。因此,在使用他人作品时,无论大小、多少,都应先取得著作权人许可,注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对于自己的作品,可通过标明原创、添加水印、说明等方式进行权利明示,如有必要还可进行版权登记,发现侵权行为及时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2.某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郎酒厂有限公司系“郎”文字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其生产的“郎”牌系列名酒多次获评“全国优质酒”“国家名酒”“国家产品质量金质奖章”“中国名酒”等荣誉称号。该公司发现被告某购物中心销售外包装及酒瓶上均以醒目的方式突出标注有“嘉庆郎”字样且“嘉庆郎”标识中的“郎”字的字体、字形与注册商标的“郎”字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酒产品后,诉请判令被告某购物中心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3万元。

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某购物中心销售侵犯“郎”文字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侵犯了某郎酒厂有限公司对该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某购物中心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通常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依法应当受到惩罚。

3.被告人任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022年期间,被告人任某、蒲某、李某、熊某、潘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仍多次进购并加价销售假烟700余条。

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蒲某、李某、熊某、潘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而予以销售,且销售金额均在五万元以上,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任某、蒲某、李某、熊某、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到四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生产者及经营者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一定要诚信经营。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勿贪小便宜,最终酿成大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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