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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经瞭望记者 刘婕
四川经济网讯(记者 刘婕)4月25日,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广元市某公司利用暗管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具体情况如下:
2024年7月9日,根据广元市昭化区住建局转办的长滩河河道环境污染问题,广元市昭化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元市某公司经营的煤炭洗选厂开展突击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私设暗管将厂区内生产废水抽至雨水渠,最终排入长滩河。监测人员对该公司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排放的生产废水中总铁、总锰、总铅分别超过《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2006)规定的排放限值142.2倍、3.14倍、1.33倍。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暗管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4年9月5日,广元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