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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部军事设施保护地方性法规出台 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5-06-25 11:25:02 稿件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刘佩佩校对:赵丁责任编辑:黎琦审核:杜静

四川经济网讯(记者 唐千惠 文/图)6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法规新闻发布会举行,对制定《四川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背景意义、重要条款等内容进行介绍。记者了解到,5月28日,条例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获得全票通过,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值得一提的是,这也是我省制定的第一部军事设施保护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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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

“四川是驻军大省,重要军事设施多,整体呈现出种类多、数量大、分布广、等级高等特点。”据四川省人大城环资委副主任委员钟波介绍,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建设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军事设施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的问题增多、协调难度加大,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地方性法规制度予以保障。

据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阖介绍,条例共27条,不分章节,主要内容体现在压实政府责任、统筹保护发展、坚持问题导向等方面。

军事设施保护工作责任主体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同时条例还对日常工作机构职责、健全军地协调机制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注重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和军事设施保护两项工作的结合点和平衡点,是条例的一大亮点。据杨阖介绍,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各类规划,安排可能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建设项目,应当兼顾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按照程序征求军事机关的意见;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征求军事机关意见的情况;要求划定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应当按照尊重历史、确有必要的原则,尽量控制在最小地域;明确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当地居民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是不得从事爆破、射击,以及烧窑、烧荒、开山采石、采矿、钻探等其他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同时,条例还进一步细化了军事设施保护措施。具体而言,包括明确军事设施的分类和保护标准、要求在军事禁区设置无人驾驶航空器禁飞标志、细化完善军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禁止性活动、进一步加强军用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方面。

“保护军事设施是军地双方的共同责任,我们将会同省军区系统、军事检察机关、驻川部队等运用好联合保护工作机制,全面形成军地共同保护工作合力。”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刘洁梅介绍,下一步国动办还将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类别,科学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军用机场净空区域范围,并规范设置相关标志。还将继续组织开展军事设施保护问题专项排查整治,并会同军地检察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开展协同执法。


新闻多一点:

日常生活中哪些常见行为可能会违反条例规定?普通老百姓如何保护好军事设施?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根据前期立法调研,在日常生活中有以下五类情况容易违反军事设施保护法和条例的规定:

一是使用无人机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重要的军工设施摄影、摄像。

二是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如散养、放养、放飞鸽子等,不包括圈养和饲养不能飞行的鸟类、家禽),以及放飞无人机、风筝等升空物体。

三是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开山采石、爆破等。

四是破坏军事设施标志标牌、军用管线路由标志。

五是未征得军用铁路专用线管理单位同意,在军用铁路专用线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进行取土、采砂、挖沟、采空作业等。

社会公众在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四川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学习的同时,还需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在社会生产生活活动中如遇“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国防光缆”“军用公路”“军用铁路”等字样的标志标牌和安全警戒标志时,务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同时,如遇涉及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情况,社会公众可向军事机关、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国防动员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报告,以便有关部门及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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