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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学费、住宿费均按学年收取 调价需在新生报到12个月前公布方案
定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应坚持公益属性、成本依据、信息公开、稳妥有序的原则
调整
应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针对调整后收费标准低于原标准的情况,在校往届学生执行新标准,实行就低原则
退费
学生在四川民办高校办理退学,学校将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随着民办教育事业不断发展,其价格管理规范日益成为备受公众关注的热门话题。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高校教育收费管理,四川省教育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对民办高校教育收费政策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关于完善我省民办高校价格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自主定价
要坚持“公益属性”等原则
《征求意见稿》明确,民办高校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的学费及住宿费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
其中,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学历教育学费及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应坚持非营利原则,在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基础上自主确定。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民办高校自主定价原则:一是坚持公益属性,营利性民办高校、非营利性民办高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二是坚持成本依据,不得将经营性支出以及事故、灾损支出等与教育、住宿无关的支出列入成本;三是坚持信息公开,调价需在新生报到12个月前公布方案及近3年经审计的成本信息;四是坚持稳妥有序,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对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调整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完整学年。
另外,在自主定价时,民办高校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科学合理核定办学成本。
费用调整
学费、住宿费均按学年收取
在民办高校就读,需要缴纳哪些费用?四川省民办高校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4项。
其中,针对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作出了调整。
具体来看:四川民办高校学费、住宿费均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提前预收学费。针对经批准休学的在校生,休学期间不收费,已收取未授课的学费可待复学时结算。针对在校生专升本、经批准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按进入班级同班学生学费标准缴纳学费。针对实习期间未保留住宿条件的学生,不得收取住宿费。此外,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学校,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若学校调整收费标准,应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针对调整后收费标准低于原标准的情况,在校往届学生执行新标准,实行就低原则。
在退学退费规定方面,《征求意见稿》也进行了细化。学生在四川民办高校办理退学,学校将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进行计算,实际在校月数指开学月至学生办妥退学手续月经历的自然月数。其中,不足半月的不计入,超过半月的按一个月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则据实计退。
调价方案
应征求社会、家长、学生意见
《征求意见稿》还对民办高校自主定价作出了要求。从落实资助政策来看,四川民办高校应在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确保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在社会监督和内部管理方面,民办高校调价方案应征求社会、家长、学生意见,对家长和学生提出的建议应告知采纳情况和理由。调整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时应当开展成本核算,并履行学校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程序。
在资金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各民办高校应当加强收费自律,收取的费用要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并缴入在教育厅备案的银行账户。收费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统筹、截留、挤占、挪用学校办学经费。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拟建立收费报送制度,加强部门联合监管。针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价格欺诈、强制服务并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行为,将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张瑾 张佳迎 综合四川发布客户端、四川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