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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护航我省村(居)委员会换届选举,“两条例”给出新规范

2025-12-10 19:29:31 稿件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王颖校对:曹越责任编辑:张萍审核:杜静

四川经济网讯(记者 唐千惠 实习记者 许梅)12月1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法规新闻发布会举行,对《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四川省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条例》,(以下简称“两条例”)的基本情况进行介绍,并对重要条款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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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许梅 摄)

“按照中央和省委的部署安排,今年10月至明年3月,全省将开展新一轮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据四川省人大社会委副主任委员徐洪介绍,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及时总结我省基层治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经验做法,按照急用先立的原则,应当及时修订我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制定我省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条例。

据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阖介绍,“两条例”各8章,不仅在立法宗旨中增加“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容,还在选举工作机制和职责、候选人产生程序、选举程序、选举保障机制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两条例’对于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完善基层直接民主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增强群众的民主意识、提升基层治理效能、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杨阖表示。

“两条例”还对加强党对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领导作出了制度性安排,明确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规定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在提名候选人方面,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党组织或者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推荐,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社区党组织或者十名以上选民联合提名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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