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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经济网讯(记者 何宗蔚)3月19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举办新闻通气会,解读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普惠托育服务收费范围,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建立费用公示制度,切实减轻群众托育负担。
明确收费范围,规范收费行为
《通知》明确,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以及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普惠托育服务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保育费、住宿费)和其他服务费(伙食费、材料费等)。
《通知》要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立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目录清单,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将本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和其他服务收费,在统一平台网站进行公示并动态更新。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坚持非营利原则
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处长杨丽介绍,公办、社会办托育服务机构收取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费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各市(州)人民政府将制定基准服务收费标准和浮动范围,坚持非营利原则,履行成本调查等程序,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等后的服务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机构办托成本、当地收入水平、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
为实现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后,收费标准“托得起”,我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按照《四川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补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认定并予以补助,认定标准包括“暂未出台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的,根据班型不同收费标准不高于所在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70%;属地出台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后,基本服务费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细化收费管理,保障群众权益
杨丽介绍,结合四川实际,《通知》提出多项细化要求:一是充分考虑托育服务机构招生对象为3岁以下幼儿的特殊情况,要求各地保育费收费标准可以根据班型、服务类型不同制定不同收费标准。二是要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根据各地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自主确定收费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提前3个月报备、提前1个月公示。三是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和退费事项。提出保育费、住宿费、伙食费收取时长以及费用计退等要求。
在严格规范收费退费行为方面,《通知》规定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按月收取保育费、住宿费、伙食费,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退费时保育费、住宿费按月计退,伙食费按剩余天数退费。幼儿园按月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退费参照幼儿园收费相关规定执行。
自愿申请认定,给予运营补助
省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处处长曾伟介绍,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认定实行自愿申请、随时申请的原则,自评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自愿向属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提交申请。审核查验合格、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经认定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按照全日托在托人数和在托月数,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运营补助,用于补助机构日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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