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28-86696397 商务合作:028-86642864

当前位置: 四川经济网 > 法治 >新闻详情

老友因工受伤起纠纷 威远县法官倾情调解促和谐

2026-03-21 10:12:44 稿件来源:推广 编辑:王万川校对:赵丁责任编辑:黎琦审核:张瑞灵

“多年一起务工的老友了,实在不愿对簿公堂,现在心里的疙瘩终于解开了……”近日,一起务工受伤纠纷当庭调解履行后,原告陈某某向承办法官道出了郁积在心的苦闷。

事情还要从威远县法院龙会法庭当庭调解的一起务工受伤纠纷说起。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是多年一起务工的老友。2025年8月,原告陈某某受被告张某某(包工头)雇佣,在被告李某(业主)的农村自建房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并约定了劳动报酬。其间,因房屋顶板掉落,导致原告在施工时受伤。事故发生时,原告以为伤情不严重,便去卫生院进行诊断,并服用了止痛药。随后,原告继续咬牙上班,出现头晕、头痛症状,遂前往医院诊断为脑溢血且胸左侧6处肋骨骨折,医院先进行脑淤血治疗,对骨折进行保守治疗。2026年1月,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后原告多次与二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

面对一起案情并不复杂且事实清楚的纠纷,如果一判了之,能够定分却难以止争,也可能会让多年的朋友关系走向终结。于是,承办法官及时联系原被告双方到庭调解。

调解中,承办法官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意见后,明确责任划分,被告张某某作为接受劳务方,未尽到安全保障和管理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李某将房屋建设工程发包给被告张某某,未尽到有效监督和管理职责,存在监督过失,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履约到账

通过承办法官的反复沟通和耐心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当场签署了调解协议书:由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陈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6万元,并在承办法官见证之下当庭履行完毕。这一纸调解协议书,不仅救济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及时缝补了彼此之间的信任和感情。

(威远县法院供稿)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