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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经济网讯(记者 唐千惠 实习记者 许梅)4月1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法规新闻发布会在成都召开。据悉,《四川省烟草专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6章34条,将自5月1日起施行。值得关注的是,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纳入监管范围。

发布会现场(许梅 摄)
“我们在立法调研中发现,烟草专卖执法环境和要求变化很大,涉烟违法行为呈现新趋势,出现了电子烟、加热卷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利用信息网络、自动售烟机等形式违法销售卷烟的新渠道,通过物流寄递企业大量贩运卷烟的新情况。”省人大经济委副主任委员陈清表示,原有的《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2001年出台、2004年修正,已实施20余年,部分条款已不适应烟草专卖实践需要和形势发展变化,有必要进行修订。据陈清介绍,除修订内容外,名称上也将“管理条例”修改为“条例”,此举更利于引导各类社会主体自觉遵守规范。
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阖对修订后的《条例》主要内容作介绍。据悉,《条例》包括烟叶种植与收购、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和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其中尤为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和国办意见,依法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纳入调整范围。
在加强对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的同时,《条例》还对加强了对涉烟类烟产品的监管,明确提出,要禁止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含有烟草、烟碱成分的涉烟产品,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空管烟、茶烟、花烟等外观形状、使用方式、主要功能与烟草类似的产品和简易制烟机械等行为,从源头遏制了涉烟类烟产品“打擦边球”的行为。同时,《条例》还要求执法部门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物流寄递环节烟草专卖品运输的监控和溯源管理。
此外,针对流通环节监管痛点,《条例》对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的销售流通,烟草制品产销许可程序、产销禁止范围、寄递携带限量等作了明确规定。并明确禁止销售走私烟草制品、出口回流国产烟、未缴付关税而流出免税店和保税区的烟草制品,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以及为上述行为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会上,省烟草专卖局副局长谭新生表示,下一步省烟草专卖局将聚焦涉烟违法新趋势,严打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及仓储运输等各类违法行为,严查非法电子烟、空管烟等,严控网络、寄递渠道,并严守未成年人保护底线,加强“烟卡”等烟草制品衍生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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