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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经济网德阳讯(记者 刘金蓉)为深入落实四川省公安厅部署的“百千万”交通违法整治行动,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引导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摒弃交通侥幸心理,5月14日,德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对外公开曝光近期查处的两起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敲响安全出行警钟,全力守护辖区道路交通安全。
案例一:未保持安全距离 引发连环追尾事故
2026年3月27日8时31分,当事人余某驾驶车牌号为新A6***L的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乘客肖某,沿青衣江东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青衣江东路与龙泉山北路交汇路口时,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制动距离,与前方在停止线内等候绿灯放行的、由杨某驾驶的桂LM***9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碰撞发生后,余某所驾车辆失控,又与左侧左转车道内等候绿灯的、由杨某驾驶的青A5***9小型轿车再次相撞。
此次事故造成驾驶人余某、乘客肖某受伤,三车均不同程度受损。经交管部门调查认定,当事人余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二:无证违法驾驶 酿成交通事故担主责
2025年5月30日9时20分,当事人李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乘客宋某某,行驶至什邡市雍城街道京什东路北段与妇幼保健院红绿灯路口时,与唐某某驾驶的川A8*K*8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驾驶人李某某、乘客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
经交管部门核查,当事人李某某存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唐某某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规定安全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交管部门依法认定:当事人李某某承担该起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唐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乘客宋某某无责任。
德阳交警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出行务必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驾车时保持安全车距、杜绝无证驾驶、谨慎通过路口,时刻绷紧交通安全弦,自觉摒弃各类交通陋习,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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