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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经济网讯(记者 廖振杰)针对职场中“以绩效工资抵扣加班费”现象,5月15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案说法,明确告知劳动者:绩效工资与加班费性质完全不同,用人单位不得以绩效工资替代加班费支付。
“以绩效工资抵扣加班费”,是部分用人单位的一种错误做法。这些单位在劳动者加班后,不依法单独支付1.5倍/2倍/3倍的法定加班费,而是声称劳动者已经拿到的绩效工资里,已经包含了加班费,以此拒绝再额外支付加班报酬。
案例:
劳动者小张入职某家科技公司一段时间以后,通过提交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证实了自己存在工作日延时加班和休息日加班的事实。然而,公司在处理该争议时,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双方曾约定“绩效工资包含加班费”,也无法提供绩效考核方案来佐证绩效工资的发放与加班时长存在直接关联。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案件分析中指出,绩效工资是企业根据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作表现、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后发放的劳动报酬,其本质是对员工正常工作成果的激励;而加班费则是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额外提供劳动所应获得的报酬,是对员工额外劳动付出的法定补偿。两者在支付依据与性质上截然不同,不存在“绩效工资包含加班费”的法定情形。由于该公司既未在劳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员工手册》中也未进行相关说明,因此不能以绩效工资替代加班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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