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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经济网讯(记者 唐千惠 实习记者 许梅)5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成都举行,《四川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二审。为增强《条例(草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条例(草案)》已由一审稿的47条精简至30条,不仅进一步完善职能职责、宣传引导等方面内容,更进一步尊重未成年人意见与感受,充分吸纳各界审议意见优化条款细则。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应当进一步充实完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陪伴、尊重未成年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条例(草案)》一审稿第九条中新增一项,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鼓励、陪伴未成年人参加有益活动,做到言传与身教相结合,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见和感受,切实保障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
同时,有市(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预警及救济制度的相关内容,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条例(草案)》一审稿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另外,《条例(草案)》还新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家庭教育的宣传和引导,结合家庭教育宣传周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教育宣传活动。”等内容,并在职能职责方面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部门和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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